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已经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1〕94号)规定享受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继续执行。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
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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