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中断医保3个月以内足额补缴,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和补缴政策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执行。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两险合并实施前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实施前:两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待遇。
实施后: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重复报销。
是否享受待遇?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已参保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足额补缴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医疗保险关系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30日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续保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中断或欠缴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变更工作时,变更后的用人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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