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江西省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江西省刊发《关于“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
1.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
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2.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
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落实。
完成时限
6月底前。
来源:《关于“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