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公积金贷款多子女家庭差异化政策
一、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
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单位加章的本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其他说明:
1、凡涉及上述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1. 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提供有效付款凭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或产权界定卡 ;
2. 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一年以内)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它有效付款凭证 ;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签订一年以内)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它有效付款凭证 ;
4.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的) ;
5.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发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加盖县(市) ;
6.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大修自住房的,提供一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 ;
7.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
8.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受馈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
9. 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
10.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1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
12.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
13.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
14. 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最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还款单) ;
15.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
16.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17. 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费用发票 ;
18. 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住房损毁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损毁证明 ;
19. 公积金内转还贷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使用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可冲抵职工、配偶账户余额的整万部分 。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接收申请资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定支取金额。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办理或当场告知申请人,支取资料立卷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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