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2)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其购置、安装、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企业不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