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社保补缴指南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捆绑实施,凡临夏州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用人单位由本单位直接缴纳。首次参保单位须一次性预交两个月生育保险周转金(储备金)。
三、生育保险金支出范围
(一) 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
(二)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在妊娠期、生育及计生项目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报销。具体:产前检查:(1)产前检查:800元,超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剖腹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顺产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一级医院1800元。
(3)计划生育项目:放环200元、取环100元;绝育术1000元;复通术1500元;不满四个月流产500元;四个月及以上引产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500元。
职工因生育时发生合并症、实施绝育、复通手术时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按《三个目录》审核,符合规定的按85%予以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时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低蛋白血症、卵巢囊肿剥离术等特殊病种,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生育时使用自费药、滋补营养药、止痛泵,选择无痛分娩、导乐分娩或水中分娩,以及家化病房等高档消费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五、待遇支付流程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持医保证(社保卡)、《生育保健服务证》 →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生育,才能享受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范围内用药治疗,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本人需特殊服务,出院时只需自付超出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外的自费项目费用,其余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参保女职工转外生育,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转外生育审批登记表,住院生育时先由职工垫付医药费,生育后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药费。
六、待遇支付所需材料
(一)报销生育医疗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
2、生育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首页、出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4、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实发工资的证明。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前的产前检查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证(审批表)、住院发票、病历首页、出院证明、《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产前检查发票原件;
2、计划内流产的参保患者持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门诊发票原件;
3、参保职工家属报销时,需提供由居住地社区和男方职工单位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及产前检查费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不予支付待遇。
七、生育保险金违规领取的法律责任
参保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如数追回虚报、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