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连云港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
3.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救
4.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
5.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7.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其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征地成本划拨医保费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时,根据每笔费用发生时(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适用的医保待遇类型,对应该待遇类型在办理报销结付手续时的结付标准,计算出可报销结付金额;跨年度报销结付医疗费用的,费用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
2.参保人员发生的各类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在本结算年度(非就业居民每年4月至次年3月,学生少儿每年1月至12月)内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2个月。
3.长居外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提供微信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关注“苏州社保”,通过“微业务-医疗报销”栏目进行申请。
4.在外地发生需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突发急危重症就医机构除外),限定为当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院、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
5.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突发急危重症就医除外)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的部分,按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报销。
6.对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必须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报销结付手续。
7.对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员需要结算详单的,可于半年内凭《受理单》及本人(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也可于一年内登录苏州社保中心网站,在“零星报销结算单打印”栏目凭《受理单》号自助查询、打印。
9.参保大学生因急诊或回原户籍地就诊,发生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现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在学校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校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学校指定部门安排专人收集汇总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原始凭证材料、银行卡账号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其中,对已办理异地就医、门诊特定项目或实时医疗救助登记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医疗费用必须由学校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