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受理标准
1、服务对象:自然人
2、受理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①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②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东路4号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东大厅3号窗口。
三、咨询方式:0518-871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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