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一、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二、男方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男方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三、夫妻共同育儿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
以上按规定享有的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按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新调整的女职工产假158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