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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8,676.00元,月平均工资为9,889.67元。因此,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9,669.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39号)文件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一类区1,900.00元,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1,750.00元,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