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二套房阶段性贷款利率
济宁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
一、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四)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交差价款票据。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二、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异地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二)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三)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由职工本人办理。
(四)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三、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的,提供职工身份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因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四、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五、因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提前离退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
原属于自愿缴存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七、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八、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九、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