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二套房阶段性贷款利率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提取情形,所申请购房贷款为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申请购房贷款的,只允许提取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所申请购房贷款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一年后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第十四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提前偿还该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可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及提前偿还该次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凭提前还款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或同时拥有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七条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章提取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配偶、父母、子女或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十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
(四)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交差价款票据。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第二十一条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异地购房贷款所购房屋位于职工或配偶户籍地的,还应提供户口簿;位于职工工作地的,职工本人还应现场签订《承诺书》;位于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二)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三)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身份证,由职工本人办理。
(四)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第二十二条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的,提供职工身份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因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第二十四条因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提前离退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
原属于自愿缴存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
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名职工对该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卖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交差价款票据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筑材料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条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以后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前最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款本息。
因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及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十二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低保证载明的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十三条非销户类提取金额应为拾元整数倍。
第五章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第三十五条缴存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