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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积金贷款担保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2-11-08 09:33:02

济宁公积金贷款担保规定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

(一)抵押;

(二)保证;

(三)质押。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防范风险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产的占有,将该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房产为抵押物。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期房的,房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5、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指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的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6、借款人采用自然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达到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

7、借款人采用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当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8、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

9、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10、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有价证券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该有价证券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有价证券为质物。

1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并按照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权人应当将质物退还出质人,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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