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公积金二套房阶段性贷款利率
关于《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022年4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提出“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二、决策依据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卫健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按照“严格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等要求。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重要举措
1.提高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是双缴存职工家庭的,贷款额度按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济住字〔〕33号)规定的核定标准计算,最高可贷至60万元。
2.提高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同时符合双缴存职工和多子女情形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作累加。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是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按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济住字〔〕33号)规定的核定标准计算,最高可贷至60万元。
职工家庭是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按照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济住字〔〕33号)规定的核定标准计算,最高可贷至60万元。
同时符合双缴存职工和多子女情形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作累加,依然是60万元。
3.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30%。
政策解读:符合现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款的80%;符合现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房屋总价款的70%。
4.取消两次公积金贷款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取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的限制。
政策解读:职工家庭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在满足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贷条件的前提下,可即刻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无需再等待12个月。
5.其他需说明事项
(1)双缴存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即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状态均为正常且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双缴存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双缴存职工家庭须满足在申贷时点,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状态均是正常且均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及以上的条件。
(2)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一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及未成年子女。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多子女家庭和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的认定标准。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或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是指生育或抚养至少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
多子女家庭按我市现行贷款额度核定标准核定的贷款额度大于40万元的,除提供相应贷款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亲属关系和子女数量的材料: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涉及有离异婚史的,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判决材料;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等能够说明子女抚养情况的材料。
(3)首套自住住房按我市现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济住字〔〕33号)执行,即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如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4)本次调整的政策为阶段性支持政策,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发放的贷款可依申请予以追溯调整。
政策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次贷款政策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并明确了在政策出台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可依照客户申请进行追溯调整。2023年3月31日前(含当日)已受理并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2023年3月31日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按本政策执行。
(5)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本条明确了政策调整内容仅限本通知明确的贷款政策,本次调整未涉及到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