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
济南热门资讯 > 济南公积金资讯 > 济南公积金政策 > 正文

济南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2023-08-04 21:31:03

1、单位以各种原因补缴、汇缴的月缴存金额 (含补缴金额与已缴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公布的补缴年度最高月缴存金额上限。

2、单位补缴时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缴未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不得只为少数或部分职工补缴。

3、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户补缴时间原则上应从1999年4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并开始正常缴存当月。

(1)补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一般按照补缴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分别计算缴存金额。

(2)缴存工资基数不能确定的,可参照养老保险计缴基数或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应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单位应当自发生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之年(月)份起逐年(月)办理补缴,原则上不得跨越应缴年(月)补缴。

5、上述补缴基本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经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按照另行规定办理。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关键词:济南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济南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济南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上一条: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须知 下一条:济南市单位提前汇缴公积金办理时限及费用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