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条件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均须无本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全款发票,或房改分配表和购房全款发票。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缴纳全部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办理流程
现场办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能够提供本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结算账户的,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如不能提供,可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网上办理: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济南公积金APP、济南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办理地点及时间
济南市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大厅(经十路17165号):工作日9:00至17:00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站前街9号三楼东厅):周一到周五9:00至17:00,周六、日9:00至11:30,13:30至17:00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舜华路750号二楼):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咨询电话:0531-12329、0531-68966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