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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济南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来源:互联网 2022-12-25 02:39:03

全市308万电动自行车已完成挂牌登记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济南支队将从12月1日起,至1月31日,利用2个月的时间,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氛围。

此次整治,全市将按照劝阻、警告、通报、曝光、处罚“五位一体”的原则,开展常态化电动自行车治理:

一是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装妨碍驾驶安全的装具”等行为,落实“一劝阻、二警告、三通报、四曝光”

二是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挪用、涂改、污损号牌”、“乱道、逆行、闯红灯”、“未满16周岁骑行”、“违法载人”、“路面违法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 73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 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57 条第 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 、第 89 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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