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车船税一次性缴纳,不需要每年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规定:“第十一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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