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问:1.已参加城乡居保并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后还能继续参保缴费吗?
答: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可继续参保缴费直至达到法定领取条件。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缴费。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问:2.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后能否享受待遇?
答:
已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每年需按规定办理待遇资格年度认证手续。
已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问:3.已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按规定终止城乡居保关系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合作金融机构经办网点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办理一次性待遇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