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问:参保人员死亡后,需要到哪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哪些资料办理?
答: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问:在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转移手续。
问: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答: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保),缴费年限、待遇怎么计算?
答: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问: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保)?
答:参保人申请办理居保转入职保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如何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保)?
答:参保人申请办理职保转入居保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后,在转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问:同一参保人能否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双份养老保险待遇?
答: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