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类保障,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公布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具体见附件《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2022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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