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方式:
(一)抵押
1、本市购买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或其他自有、共有、第三人拥有住房的现值全额进行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以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住房的现值全额进行抵押。异地购买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贷款地自有、共有、第三人拥有住房的现值全额进行抵押。
2、以新建商品房作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以存量房作抵押物的现值应以房地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现值、契税凭证反映的计税金额及参照周边市场价格的低者进行确认。抵押物价值需评估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3、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或委托银行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以新建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应办妥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二)保证
借款人以新建商品房作为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抵押加阶段性担保,并将不低于借款金额10%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委托银行开设的保证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后,转为个人产权抵押。借款人办理置业担保的,开发商可不交纳保证金。
(三)质押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限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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