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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创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精神,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医疗(含综合医疗和补充医疗,下同)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含非农业和农业人口,下同)的女性40周岁以上和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群体;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本市生源的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三年内且未就业的人员和我市户籍的参加“三支一扶”、“村官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三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原已享受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3年的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75.03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118.89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56.14元/人﹒月)。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1、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备案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备案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两份(首次申请时填写三份);
2、社会保险费缴费发票(交原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查原件,并在首次申请时同时交复印件一份);
4、首次申请时同时提交身份证(查原件交复印件两份);
5、如属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毕业证(均查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
(二)审批办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市直申请人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本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补),将申请材料送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站(或居委会)审查后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批后送市财政局核定拨款。
本办法中的市直申请人是指按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惠城区创业和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
(一)各县(区)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发放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惠市劳社[2006]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