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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年审方案

来源:互联网 2023-05-08 19:24:02

为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惠州市《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8号)《惠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9号),制定本方案。

一、年审的时间

定点机构的年审时间为每年的7至9月。

二、定点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报表;

(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人员统计情况表);

(六)执业许可证(定点医疗机构);

(七)药品经营合格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

(八)当年社会保险年审情况(查社会保险年检手册原件,留第一、二、三页的复印件);

(十)年度协议续签情况(查协议原件,留复印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定点资格。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年审资料,经督促后仍不提供资料的;

(二)在年审年度内发生符合取消定点资格行为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续签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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