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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惠州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什么变化?

来源:互联网 2023-05-04 18:14:02

惠州市一年内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发生三次变更,如何解答市民疑虑?

一是《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对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进行调整,体现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

此前,惠州作为全国生育保障试点城市之一,在全省率先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不单独征收职工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021年1月13日施行新《办法》后,将生育津贴由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体现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有利于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该《办法》修订时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充分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座谈提出意见,并报经省医保局同意。文件印发后报省司法厅、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市政府网站、市医保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进行政策解读。

二是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依据此规定我市生育津贴有微调。

按照新《规定》,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与10月1日前相比,把“按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调整为“按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实际很多是一致的),仍是待遇与缴费挂钩。“10月1日后把基数调整回1月13日前的标准”属于误解。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的三次变更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

所以现行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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