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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范围

来源:互联网 2022-10-20 17:32:03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08-05-18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经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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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伤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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