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2023-02-06 09:04:22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 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 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通常情况下
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分红个税,按照相关规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今年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依托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地方性园区的核定征收扶持,需要缴纳的税更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