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离休退休)
下半年以来,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上升,为稳健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享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问题的政策执行口径进行部分调整。
(一)关于以赠与、继承、分割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以赠与、继承、分割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之间通过买卖交易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持续上升,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情况,结合周边城市做法,阶段性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政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均可以2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间不限。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同时偿还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
根据《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淮房委〔2017〕5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部分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房产二次抵押风险。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停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关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受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本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计算
根据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淮房委〔2020〕3号),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只有一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方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任何一方最高额度仍分别按照30万元计算。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的贷款额度计算
根据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淮房委〔2020〕3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中的可贷期限(月)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同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增加资金使用效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七)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
根据《淮安市个人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管理规定》(淮房金〔2018〕43号),我市将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和个人社会公共信息纳入公积金贷款贷前审查范围。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严格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缴存职工诚信履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上述信用信息中,有一方不符合或均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都不予贷款。
(八)关于再交易住房贷款的抵押价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二手房估价报告。再交易住房的抵押价值以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为准,如果计税金额明显高于周边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的,参考周边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由于办理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对抵押价值的认定标准各不相同,再交易住房组合贷款的抵押价值以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抵押价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