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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公务员 干部 工人录用(调动) 引进人才落户

来源:互联网 2023-01-14 14:30:02

海口为您整理了海口公务员、干部工人录用(调动)引进人才落户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批准录用的公务员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持《户口迁移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不提交《居民户口簿》;

3、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1、持《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持《户口迁移证》的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公开招录的事业单位人员

(一)交验材料

1、《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

2、《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持《户口迁移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不提交《居民户口簿》;

4、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1、持《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持《户口迁移证》的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

(一)交验材料

1、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调动的工人(职工)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的工人(职工),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职工(工人)调动通知》、《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组织部门选聘的人员

省、市组织部门选聘的人员,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组织部门任免文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

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组织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表》、《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办理入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办理入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表》、《同意引进意见书》、《行政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关键词:引进人才落户落户办理指南迁入海口公务员 干部 工人录用(调动) 引进人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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