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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来源:互联网 2023-02-23 14:42:03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67号)。

(二)办理机关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对象

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凭已审验婚育证明或现居住地村(居)出具的居住证明),拟在本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填写《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3)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均未生育子女的,应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复印件。

2、审核和发放。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所需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跨省流入人员15个工作日内),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要求核实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跨省流出人员15个工作日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情况反馈后,根据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

(五)办理要求

严格执行情况通报制度。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由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自办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六)办理流程图

关键词: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固原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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