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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3-10-29 04:12:50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促进全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待遇水平更加均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三)基金支付限额。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统筹区现行政策规定高于500元的,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普通门诊就医,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就医均执行以上标准。

二、就医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普通门诊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优先实行直接结算。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次均(日均、月均)统筹基金报销金额限制。

三、政策前后衔接

本通知规定的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自10月1日起实施,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自1月1日起实施。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筹区门诊支付比例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就高待遇执行。各统筹区已将门诊统筹待遇延伸至三级医疗机构的,可延续执行现行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8月30日


政策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09/t0906_82325890.html

关键词:贵州医保起付标准贵州医保支付比例贵阳医保支付限额贵州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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