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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目前,各市(州)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差异较大,为了均衡待遇标准,提高制度公平性、规范性,需从省级层面规范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规范职工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按照国家关于异地就医待遇标准有关规定,明确各市(州)要合理设定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的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要合理拉开差距。
(二)统一城乡居民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临时省内异地住院、临时跨省异地住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了统一。在待遇设定上,按照国家关于异地就医待遇标准的规定,满足经备案人员降幅不超过10%,未经备案人员降幅不超过20%的要求。
临时省内异地住院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和当前各市(州)统筹区内就医起付线基本一致。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和当前各市(州)统筹区内就医报销比例相比大致降低5%。
临时跨省异地住院待遇,区分备案与未备案。经备案的:在起付标准上,跨省异地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参照省内异地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确定为400元,跨省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参照省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确定为800元,跨省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1500元确定。在报销比例上,在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75%、70%、60%。未经备案的:起付标准在经备案的基础上提高200-300元,报销比例在经备案的基础上降低5%-10%。
三、《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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