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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总则

来源:互联网 2023-10-05 10:35:0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桂林“1+2”国家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供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6〕26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发〔2017〕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坚持人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提高人才“增量”,盘活人才“存量”,打破机制壁垒,以人才催生新兴产业、以人才集聚壮大产业集群、以人才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促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三联动”,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第三条按照人才投入优先保障的原则,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需要逐年予以安排,按实际所支追加。各县(市、区)参照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高新区(含托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托管区域)、高铁经济产业园(含托管区域)。

第五条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应当统筹体制内外的人才,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企业家人才为重点,关注创新创业等领域需求,力求构建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经认定的6类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考核,并出具引进对象(含高层次人才团队)年度考核意见及必备的指标完成情况材料,统一报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七条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合同变更等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定期报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一)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策待遇,须提供项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项目服务完成绩效考核情况报告。以项目为载体的柔性引进对象,以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绩效指标期满完成奖励兑现。

(二)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用人单位要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出具服务期满绩效考核意见。

第九章奖励约束

第三十九条引进对象如有未按相关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职、考核不称职、品行不正、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符合人才正常流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停发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扶持经费的,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同一全职引进对象与我市多个用人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存在多种工作身份的,仅认可引进对象与其中一方的全职引进关系(其余合作视为柔性引进关系),并在人才认定申报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全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做好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实行全年受理、集中申报。每年度开展集中申报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不少于2次,并于人才认—19—定完成后的6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城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十四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市区联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和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房源筹集与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商品房小区配建、政府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过渡等方式建设和筹集市本级人才公寓。

第四十五条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海外开展引才活动,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深入实施“鱼鹰引才计划”“十万大学生留桂计划”,组织优秀人才访桂、中高端人才预约洽谈专项活动、赴外引才专项活动等活动,编制我市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推介我市人才环境。

第四十六条实施丹桂育才计划,通过分层次、分行业、分主题的阶梯式多样培训,催化我市中端人才向高端发展,加大对企业人才的覆盖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实施企业家领跑计划,从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业中遴选成长潜力强的企业家,有计划地选送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强优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一人一策”的办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给予个人的津贴、补贴、补助和奖励均为税后所得。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以上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以上政策在执行期内,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人才未兑现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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