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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2021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申报单位范围

来源:互联网 2022-03-27 08:44:58

?遴选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对自身所属类别有疑问,可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一)第一类单位:荔湾区重点企业。

1. A类企业,满足以下3项条件之一:

(1)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2)区2020年以来重点引进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 B类企业,满足以下6项条件之一:

(1)A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2020年度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批发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零售业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新成立的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其中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其他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4)2020年工业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

(5)按建筑业纳统且2020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局)。

(6)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二)第二类单位:各街道辖内重点扶持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各街道管辖范围内,不属于第一类单位中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住房建设局或区商务投促局管理的街道重点扶持企业,包括区内其他“四上”企业、2020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街道重点企业、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间新成立的招商引资企业。

2. 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三)第三类单位:区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1. 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

2. 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并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类单位:区文广旅体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1. 区文广旅体局属下事业单位;

2. 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合法经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旅游、体育培训等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机构;

3. 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荔湾特色民间工艺的非遗保护单位、传承基地。

(五)第五类单位:区内其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经区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后需要用总量控制类指标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在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经区内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的紧缺人才。

(六)相关说明

1.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另有文件说明的除外)、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营企业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按省、市的相关要求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应按计划指导类人才引进渠道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名额。

3.同一申报单位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主管部门。如在2021年8月31日前各主管部门对分配使用的指标仍有剩余,区人力社保局可对剩余指标统筹调配使用。如受理的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超出所分配指标数,区发改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发改委申请追加指标。如有追加后新增指标,将对各不同类别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的分值分别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分配使用指标。

关键词:人才认定人才入户申请人才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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