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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对《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前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wrcb2014@163.com。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和《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行政审核事权的通知》(穗组通〔2019〕5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一、申领条件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1.经荔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有关部门认定评定的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才(团队)、紧缺人才、产业领才、产业精英、名校长、名教师、名医生、名工匠等类别人才。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
3.在以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1)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
(3)荔湾区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4)荔湾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上述企业和人才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提供。
二、申领流程
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登陆“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按相关流程指引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
(二)核定。区人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申请材料存疑的,申领人须配合查验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制证。市局依据《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市局依据《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指南》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社局,区人社局通过寄付包邮方式送至申领人。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