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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关于广州沙河地区货车限行的通告(全文+解读)

来源:互联网 2022-01-30 20:33:2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局关于沙河地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

穗天府规〔2020〕2号

为有效缓解沙河地区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沙河地区综合整治及提升物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沙河地区实施限制货车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濂泉路(广园东路口至先烈东路口)、梅东北延长线、先烈东路(广州大道路口至水荫路口)每天7时至13时禁止一切货车进入通行。

二、进入沙河地区的货车除遵守第一项通行规定外还应按照《广州市局交通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及其他货车通行规定执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局

2020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

为有效缓解沙河地区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沙河地区综合整治及提升物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沙河地区实施限制货车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有效缓解沙河地区交通拥堵,优化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沙河地区综合整治及提升物流水平”。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一、濂泉路(广园东路口至先烈东路口)、梅东北延长线、先烈东路(广州大道路口至水荫路口)每天7时至13时禁止一切货车进入通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每天7时至13时,对濂泉路(广园东路口至先烈东路口)、梅东北延长线、先烈东路(广州大道路口至水荫路口)采取货车限行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具体时间、限行车辆等内容。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进入沙河地区的货车除遵守第一项通行规定外还应按照《广州市局交通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及其他货车通行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规定了进入沙河地区的货车除遵守第一项通行规定外还应按照《广州市局交通支队关于广州市区限制货车通行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0〕6号)及其他货车通行规定的内容。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限制。

【解读】本条明确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类型可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进行了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本条规定了《通告》实施起止日期,以及有效期。

制定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关键词:广州交通政策交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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