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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8-09 14:27:03

市本级个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申报范围

1、具有广元市城区城镇居民户口;

2、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其复印件、2张一寸照片;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雇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持上述资料填写《个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建立个人账户手续。

五、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十五年。

三、申报材料

1、个人原始档案;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

3、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原件、各年度缴费发票(个体参保人员提供);

4、增发养老金项目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独生子女证》等);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提供);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1、资格审批

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向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2、待遇核发

(1)结清应缴养老保险费用,核对《个人账户明细表》;

(2)核算养老金待遇。

五、办理时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支付对象

企业离退休(退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非火化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火化费发票原件;

3、《广元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卡片》;

4、死者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指定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社区证明、公正文书等);

5、死亡人员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或死亡人员家属(配偶、子女、父母)应在1月内,持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

2、社保经办机构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有效后予以受理,核定应支付死亡待遇金额,报审批。

3、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费用。

五、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认证范围

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三、申报材料

1、退休证原件

2、个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本地居住的企业退休(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由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认证点现场办理认证手续。

2、异地居住退休(职)、基本养老金领取人员通过《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认证表》)办理认证。由本人持《认证表》及相关证件及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在《认证表》上加盖印章后,将《认证表》(一份)寄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可访问广元市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ysbj.com),可复印使用。

3、出国、出境者,须提供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生存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4、经认证后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证手续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待补办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并补发。

5、冒领养老金人员,按现行政策予以查处。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题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52)

二、申报范围

跨省或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三、申报材料

转入:

1.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工作调动函或与转入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转出: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工作调动函或与转出地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社保卡;

4.职工个人档案;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转入:

申请人(单位)持上述申报资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到账等信息后(省内转移不需转移资金),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

申请人(单位)持上述申报资料,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即到即办,当日内。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险【1999】16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50)。

二、申报范围

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三、申报材料

转入:

1.工作调动函或与新就业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转出:

1.工作调动函或与转出地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社保卡;

4.职工个人档案;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程序

转入:

申请人(单位)持上述申报资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到账等信息后(省内转移不需转移资金),办理转入手续。

转出:

申请人(单位)持上述申报资料,社保机构审核资料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即到即办,当日内。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继承)办事指南

一、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187号)附件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二、申报范围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在职或个体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人员重复参保缴费。

三、申报材料

1.单位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由单位提供其死亡证明(《死亡报告书》或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等资料;

2.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供其死亡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继承人的合法证明等资料;

3.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出国定居和取消中国国籍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等资料(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办理);

4.人员重复参保缴费,需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等资料(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办理),异地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个人或单位携带上述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社保机构受理后审查提交的各种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信息系统中的缴费等相关信息,核定个人账户清退(继承)额,办理清退(继承)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过复核、审批后,基金财务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六、承办部门:广元市本级计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键词:社会保险办事指南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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