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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认定首套和二套住房?

来源:互联网 2023-06-07 16:06:03

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认定首套和二套住房?

答:职工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职工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注:查询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所有权住房登记情况,户籍所在地暂限定为赣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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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州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

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之后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2011年4月20日之后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50%。

夫妻双方在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需自筹资金支付,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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