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材料
石城县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
(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户、支出型困难家庭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特殊群体,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设起付线3000元,按累计住院费用计算,超出起付线部分给以补偿;若年度中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年度内只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即可进入报销程序。
(三)除以上的其他群体,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设起付线10000元。按累计住院费用计算,超出起付线部分给以补偿;若年度中发生两次以上住院,年度内只累计扣除一次起付线,即可进入报销程序。
(四)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个人自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85%,个人负担15%;县内非定点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内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70%,个人负担30%。
2.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的报销补偿。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外医疗费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75%,个人负担25%;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由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补偿65%,个人负担35%。
3.使用进口药物及耗材产生的目录外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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