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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9-20 19:34:06

1、企业女职工在分娩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申报时限为女职工在分娩后自分娩之日起12个月内

3、若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在3个月以内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100%执行;中断超过3个月的,在中断补缴后达到12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含当月)的,生育津贴待遇按照50%执行。

4、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如已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扣除生育津贴后照常发放,如入职用人单位满一年,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您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您产假前工资标准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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