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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2-12-03 20:21:03

福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05 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育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并按规定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及预产登记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凡符合医疗保险“三目录”的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的按以下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600元,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一年限报一次,定额6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

生育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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