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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的是什么?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