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佛医保参保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日生效实施),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计划生育实施的人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将按照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备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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