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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的时间为1月1日起。
三、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定额增加22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12%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办法进行倾斜调整:
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
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待遇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财政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的通知》(粤财社〔〕333号)的规定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给予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 杂,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策,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市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8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抄送省社保局。
附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