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佛医保参保常见问题解答
一、定义(一)待遇追溯期: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为生育保险待遇追溯期。(二)过渡期:2013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31日(含)为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过渡期。二、生育保险待遇(一)参保职工1、待遇追溯期 (1)在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符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享受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规定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费用)待遇享受报销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2)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生育分娩的,产假的生育津贴以2472元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工作日天数计算。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的津贴不予追溯。 (3)待遇追溯期内生育分娩的参保职工,符合条件但未报销生育医疗费的,需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待遇追溯期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待遇追溯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参保单位或职工办理待遇追溯有关手续后,其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3个月内支付。2、过渡期 (1)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按照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结算。 (2)在过渡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其分娩医疗费用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过渡期内,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因自然流产或因胎儿异常需终止妊娠的,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结算办法规定支付。(4)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5)至2013年3月31日止妊娠期已超过16周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选择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办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在医院即时结算;选择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者,可在分娩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妊娠16周(含)后在不同级别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最高级别医院的标准予以核报。(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1、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分娩的,其生育津贴不予追溯。(三)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2013年4月1日(含)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三、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参保职工或单位申办人持相关资料(详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须知》)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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