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汇缴最新调整公告
一、办理材料:
1、身份证;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借款人家庭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户口簿。
2、《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
3、申请购房贷款的,提供有效的网签买卖合同;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由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有同样效力的文件、批文和工程预算表等资料。
4、缴交首付款的凭据(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开发商出具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受委托银行确认的缴交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承建商出具的工程款收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同时提供购房发票。
5、《佛山市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如查询结果为2套,且其中1套为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应另外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凭证。上述资料需在购房合同网签后出具,并在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审核。
6、《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承诺书》。
7、《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确认表》。
8、如共同购房人中存在夫妇以外第三人的(以买卖合同或产权证书为准),需提供有第三人签名确认的借款合同或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有第三人姓名的抵押证明书;如共同购房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由监护人代为签名的,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公证书。
9、符合贷款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户口簿以及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缴存存折等)。广东省内异地缴存职工,通过“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授权本中心获取缴存使用信息的,则可免提交纸质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资料。
10、特殊原因需提交的资料。
二、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自受委托银行送达借款人申请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受委托银行;
3、贷款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4、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送达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资料后,申请放款。
5、管理中心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再把贷款资金划到售房方(含售房单位和售房人)或承建商账户。
三、办理地点与时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统一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受委托银行指派下辖机构或网点或驻楼盘经办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资料。
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职工可选择以上任意一间银行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以上银行外的银行不能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以上银行所属支行的受理情况,职工可直接向相关承办银行咨询。
四、温馨提示:
1、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请登录管理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额度拟算”,先对个人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进行拟算,合理安排好家庭理财方案,再正式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请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时,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确认表》,并准确填报和签名确认,以便明确对各个办理环节的责任;借款人可登录管理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与申报】并点击“贷款申报进度”查看各环节进度。
3、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以现金提取或者划给借款人,只能划入售房方、或承建方确认的账户。
4、个人“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由买卖双方直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不需经其他中间人或中间机构申办。
5、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借款期间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长期欠缴”情况),借款人须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如不能提前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须于贷款发放日(或住房公积金转移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不提交视作欠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