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汇缴最新调整公告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经佛山市第九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职责的第(三)款“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决定调整佛山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理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按规定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以上(大于等于24个月),且在贷款申请审核前3个月内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二、从2014年6月1日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3]4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按上述调整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