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东莞普通话水平测试4月9日开始报名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四人入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入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未领身份证的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
4、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5、入户人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供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到市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元、《户口簿》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