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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来源:互联网 2023-05-12 17:29:02

1、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单位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开户银行帐号。 3、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号。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证件: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须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持如下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书或有关注销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6、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7.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外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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