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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一档二档是存在区别的。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二、居民医保门诊
1、门诊报销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60%;
(2)二级医疗机构40%;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报销限额:
(1)一档参保人300元;
(2)二档参保人500元。
3、起付线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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